地方政府教育履职问责有了“紧箍咒”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06月26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首次提出要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问责。该文件不仅规定了评价的标准和要求,而且提出了督导问责的办法,地方政府教育履职问责因此有了一个“紧箍咒”。

  我国教育事业管理正在推行“放管服”改革,国家将大部分教育事业管理权限下放给了省级人民政府,加强了省级政府对省域教育事业的统筹管理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进一步扩大了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显然,放权与扩权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教育事业的普及化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学教育发展达到了较高的普及化水平,高等教育也即将进入普及化发展阶段。但各地条件不同,差异巨大,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兼顾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中央赋予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既是一种权利的回归,又是一种责任担当。教育已成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引擎,是提升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水平的根本所在。省级政府应当从战略高度履职履责,充分认识教育事业的重要地位,将教育置于优先发展位置,大力发挥教育的引领作用,以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

  教育乃国之重器,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保障权利,依法追究责任。国家赋予了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事业的责任,省级政府应当尽职履责,担负起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使命;国家应当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的成效进行评估问责,奖优罚劣,对履职不到位、出现特重大事故情况者依法依规予以追究问责。这是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完善政府公共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要条件。

  行政问责相对较难,对一级政府问责更难。这不仅因为政府行政涉及的部门、层级和人员众多,情况纷繁复杂,更因为各级政府都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单位,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对政府问责,尤其是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问责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尽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对问责评价的目的、原则、内容、办法及结果运用等做出了规定,但要做好这项工作仍可能面临很多困难,包括评估组织的权威性、评估考查的合法性、评估考查的程序与规范、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伦理、评估结果的认定、评估结论的形成,以及责任的确定、问责的范围和对象、问责的落实等,都还需要在实际履职问责过程中逐步加以明确,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省级政府教育履职问责的规程。毫无疑问,省级政府是一个能够独立完整地履行行政责任的一级政府组织,国务院的教育履职问责是一种特别问责,主要是对国家或国务院关于教育发展的重大关切问题进行专项督导问责,不是要包办代替省级政府范围内的教育履职问责事务。

  履职问责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促进教育事业更好地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因此,履职问责不同于法院办案,主要不是为了分清责任,以便处理人、处分人,教育履职问责应当是一个教育问题解决过程,要通过履职问责,明确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教育问题的办法,使有关问题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进而全面提高教育改革与发展水平。(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别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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