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路人甲
日前,据报北京地铁将实行人脸识别分类安检,这或是内地地铁安检史上的首次,再度引发人脸识别侵犯隐私的争议,甚至有人表达强烈反对。
当下已进入崭新的「看脸时代」。此前,内地警方依靠人脸识别技术在张学友演唱会上抓捕约60名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一度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所以,新技术对于安防的贡献是无须质疑的。
技术进步有代价
但自人脸识别技术诞生之日起,人们对这项技术的担忧也从未停止。在每个公园、街道摄像头下甚至许多看不见的地方,你无法预知哪一刻你的表情会被无声捕捉,更不知这些数据存储时长、位置和使用用途,潜在安全风险难以评估。
然则,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理论上个人信息无论是身体的信息,还是身体延伸出来的信息都没有办法隐藏,只要愿意都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获得。原来的监控是依靠场景设计实现「全景敞视」,现在则是不改变原有形态对个人信息实现显微、放大和关联,把碎片信息整合,构成完整的行为和心理刻画,实质上个人已经无力保护自己的隐私了,隐私终结了。
所以,这或是技术进步,人类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就像人类发明了汽车一样,至今有多少人死于车祸,没有一个準确的统计。据估每年全球因为车祸死亡人数逾百万,仅在内地,每年车祸死亡达十万以上。然而,巨量的死亡从来无法阻止汽车的使用。用隐私作为通货来交换生活的便利。用隐私换安全,用隐私换效率,或是一种技术进步伴生的无奈。
既然用隐私换安全和效率是一种无法阻挡的趋势,那幺是不是就听之任之了呢?也不是,不能从「反对禁止」的极端,再走到「放纵」的另一个极端。
法律跟上找平衡
人脸识别乃至是安防监控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工具,更像是一把双刃剑,重要的是看谁在使用它,怎样使有它,又怎样把它对隐私的侵犯减至最小。
欧美在这方面的经验也值得借鑒。在欧洲,据欧盟的高级官员透露,他们正在计划一项关于人脸识别数据使用的立法。美国伊利诺斯州和德克萨斯州已通过生物特徵识别法,要求收集和使用人脸识别的公司和个体必须遵循一套基本的隐私协议。要求包括在收集前得到知情同意、规定数据保护义务和限制保留位置、禁止从生物特徵数据中获利等。
由于技术进步太快,而法律总是滞后的。在内地,现今尚无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已经刻不容缓。让法律在新技术的应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划好边界,在安全效率和隐私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那种片面反对地铁人脸识别技术者,注定会被历史进步的车轮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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