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 须为主要官员「正名」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2年06月20日
文/梁志祥

中国人是很重视「命名」的,俗语说:「唔怕生坏命,最怕改坏名」,还有「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笔者认为,坊间所谓的「问责官员」,应正名为「政治委任官员」或「政治任命官员」。

「问责官员」的称述,始于特区政府在2002年推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笔者研究过相关档,其实「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核心是「行政长官可从公务员队伍中及公务员队伍以外提名合适的人选,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们出任这些主要官员职位」。然而,由于刚提出来的时候,该方针政策名为「主要官员问责制」,坊间便简称新制下的政治委任官员为「问责官员」,但事实上,综观整份文件,是没有「问责官员」四字的。

其实,人在社会,谁人能够避免「问责」?即使是被视为「铁饭碗」的公务员团队,同样是存在问责制度的,问题只在于责任有多大,是降职、冻职、纪律处分,还是勒令离职而已。既然「问责制度」无处不在,又何必特意聚焦「问责」二字,把政治委任官员称作问责官员,好像其他公职人员就不用问责,或者政治委任官员时时刻刻也需要被问责一样?

2008年,时任特区政府推行《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建议,其实已有把「主要官员问责制」转为「政治委任制度」的意思,只是「问责官员」的称述经已深入民心,一时未能扭转而已。

再打开《基本法》看看,整部《基本法》也没有「问责」二字,「委任」使用了四次,「任命」使用了廿三次,可见《基本法》的原意是很清楚的,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性质是由中央任命,而非强调「问责」(但不表示不用问责)。期望新一届特区政府上任之后,能够把主要官员正名为「政治委任」或「政治任命」官员,要更换所谓「问责官员」的标籤了。

(本文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新社联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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