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现金贷须避免“亡羊补牢”式监管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12月06日

作者:盘和林

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围必须扩大,所有准金融业务必须纳入现代金融监管视线范围,必须监管前移并建立相应的追溯惩戒机制,才能避免疲于奔命。

现金贷被严格监管的靴子正式落地。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网络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风险提示》,要求相关机构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

这次被整顿的现金贷主要是指网络现金贷。笔者认为,应该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视角来看待此次现金贷问题,包括现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创新而放任自流,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围必须扩大,所有准金融业务必须纳入现代金融监管视线范围,穿透式监管也不能拘泥于 亡羊补牢 式监管,必须监管前移并建立相应的追溯惩戒机制,才能避免疲于奔命。

现金贷被纳入监管范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年利率不得超过36%,是法律规定的贷款利率红线,但现金贷平台通常用隐蔽的方式加到借款人身上,比如手续费、快速信审费、账户管理费等名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市场上比较知名的网络现金贷产品,平均利率高达150%左右。最高的年化利率别说是500%,甚至1000%的都有。此外,无牌照滥放贷款、暴力催收、泄露用户隐私等行业乱象也层出不穷。

现金贷更大的风险在于,绝大多数现金平台公司自称为金融科技公司,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很多都是从P2P平台转型而来的。近年来,现金贷作为消费金融一个重要业务强势崛起。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000多家,贷款余额近万亿元。换言之,近万亿的贷款成为金融监管的 盲区 ,有可能成为局部性金融风险点。

近年来,央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 够忙 的,堵住了P2P乱象,又来了首次代币发行(ICO);刚刚平息校园贷、培训贷乱象,又来了现金贷。这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无不是以创新面貌出现,而且客观地说,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实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尤其是在欧美等金融发达国家,为经济发展、为企业及消费者创新金融服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为何都相继出现了《晏子使楚》中所说的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现象呢?这才是整顿现金贷问题的实质,更关乎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确立了 穿透式监管 原则,即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并实施监管,但从P2P、校园贷、现金贷等情况来看,这种 穿透式监管 存在很大的时滞性,更多属于 亡羊补牢 式监管,而且监管缺乏责任追溯性,很容易造成 打一枪换一个地盘 的局面。事实上,此次现金贷平台公司很多就是从P2P、校园贷转型而来的。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金融创新绝不是互联网金融逃避 穿透式监管 的理由。实际上,不管互联网金融怎幺变化,其金融的核心功能、针对未来现金流的金融契约的内涵,以及金融风险、金融外部性都没有改变。既然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没有改变,就必须遵循安全稳健的金融监管要求,这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创新的 压舱石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自由放任理念只是一种理想化,并不适用于现实经济社会。

其次,金融 穿透式监管 的对象不能僵化、固定不变。传统上,金融风险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风险监管的对象逐渐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资本与货币市场、典当、融资租赁。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蔓延之势,名称和内容也在不断变换,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边界,例如现金贷、ICO等都声称并非金融业务,只是金融科技企业。其目的在于规避监管。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 穿透式监管 不但亟待扩大,而且还要监管前移,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惩戒追溯机制,不能局限于头痛医头。也唯有此,才能避免 亡羊补牢 式监管,才能避免现金贷、校园贷等互联网金融乱象接踵而来的监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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