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在纪念基本法27周年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时指出:「一国」是「两制」的重要前提,维持「两制」的先决条件,是首先满足「一国」的基本要求,若有人以「两制」为藉口威胁「一国」的安全,那幺任何国家都无法继续「两制」的安排。王振民部长的发言无疑是釐清了「一国」与「两制」间的主次排序关係。
「一国」与「两制」是整体
「两制」的安排是在「一国」的框架下提出的,也就是说「两制」的具体运作和发展必须建立在「一国」的现实基础上。「一国」是主脊要椎,「两制」为股肱,「一国」伤筋动骨,「两制」必疲软乏力。所谓「唇亡齿必寒,巢覆卵不完」!虽然「一国」与「两制」有主次之分,但两者是合成的一个整体,若只强调「一国」,或只聚焦「两制」,都是对「一国两制」的片面理解和偏颇认识。
在「一国两制」这个整体中,存在着「统一」和「差异」两个面向。中国提出「一国两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也就是实现「一国」,而「一国」也意味着主权的统一与完整。
1997年香港回归后成为中国的一部分,中央政府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包括国防、军事、外交、中央与特区关係等,并且制定基本法确保「一国两制」的顺利实行以及「一国」与「两制」的有机结合,而中央拥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也是「一国」的主权体现。
本港法律界总是强调自己有独立的「司法权」,诚然,因为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他们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中央拥有香港的「司法主权」。这个「司法主权」不仅在基本法第158条写明,甚至从我国宪法第67条第四项中也透露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全国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基本法是宪法的一个延伸,是我国宪政体制的一部分,人大常委会既然有权解释宪法,所以拥有基本法解释权是天经地义的,因此释法在法理依据上是绝对无懈可击的,更是主权的充分体现。
差异需包容与尊重
人大常委会虽有司法主权,但基于「一国两制」框架的限制,在香港它只行使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每当香港法院出现涉及自治範围条款以外的判决时,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条文释法,但人大常委会只是以阐明法律含义的方式对该条文进行指引性的解释,并无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也不直接作出判决,所以人大常委会只是在香港行使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也恰恰说明了中央对「一国两制」的包容与尊重。
主权的统一与完整是「一国」的体现,如果说「一国」在「一国两制」这个整体中是「统一」面向,那幺「两制」就是「差异」的面向,这个「差异」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差异,两种制度的差异又衍生出两地生活习惯及价值观的差异,差异导致「一国两制」在实践过程中充满矛盾与冲突。不过,矛盾与冲突不能上升到对抗,尤其不能藉「两制」对抗「一国」。
我们要做到「异中求同,同中辨异」,加强推广基本法,让香港市民加深了解「一国两制」,让他们充分地表达、活跃地交流、积极地讨论,在差异中凝聚共识,寻找最大公约数,逐步消减认知差异;在「一国」这个共同原则和立场下,理性辨析「两制」的分歧,客观审视殖民统治的历史遗留问题,辩证地看待「统一」与「差异」,「一国两制」充满矛盾与冲突的实践过程,实际上也是「统一」和「差异」的交替演进过程。
世界上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建立资本主义特区的国家只此一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建立社会主义特区的国家却绝无仅有,「一国两制」有「创举」之誉的原因也在于此。从创制的筚路蓝缕到如今的荆棘满途,挑战重重,需要我们辨析差异与分歧,凝聚人心和共识,奠定「一国两制」将来的蔚然大观,从而使它在人类历史上熠熠生辉!
郑飞 城市智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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