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释法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06月11日

居港权争议

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否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经成为香港居民,均拥有居港权。特区政府认为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有关条文诠释与立法原意不符,有可能导致逾百万人涌港。同年5月18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要求国务院协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至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如父母双方或其中一人在他们出生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居留权。

特首普选争议

2004年,政府推动政制改革。当时社会就特首立法会双普选,以及特首产生办法出现争议。部分人认为修订政改方案只需经本港立法会、特首批准、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三个程序就完成。但社会有声音不认同上述阐述。同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指明是否需要修订政改方案,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

特首任期争议

2005年3月12日,时任特首董建华在未完成任期就因病辞职。社会出现两个声音,一个是下任特首只可履行董建华余下任期,之后需重新选举;另一个声音是下任特首应当成新任,可履行法定的五年任期。同年4月6日特区政府提请释法,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指出下任特首只可履行余下任期。

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疑问

2011年时,一家美国基金在港入稟,要求追讨一笔八亿元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债务。本港终审法院主动向人大提请释法,以釐清本港法庭是否有权处理该宗国际纠纷。至同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指,该案涉及「国家豁免权」事宜,属中国外交事务,本港法庭无权处理。

立法会宣誓争议

2016年10月,立法会议员于大会上宣誓就任时,十多名反对派议员包括姚松炎、刘小丽、罗冠聪、梁国雄等人,在宣读誓词前后增加内容,而青年新政梁颂恆及游蕙祯更于誓词中加入粗口及辱华字眼,并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标语,被质疑并非真诚宣誓。同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指出宣誓人若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公职资格,不会获重新安排宣誓。释法说明更明确指出,宣扬「港独」的人没参选及担任立法会议员资格,同时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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