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警队条例》有明确指引,警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使用手铐。有前线警员透露,警员每当使用手铐,呈报口供便一定要解释用手铐的原因,就昨日的屯门「走犯」情况,该警员慨叹「估佢唔到」,很难第一时间就用手铐将该司机锁上。
据资料,在《警队条例》下,警务人员可按该法定权力及「普通法上的必要抗辩事由」,证明使用手铐属合理,但该等武力必须是合理,并无较低程度的武力可达到该项目的,并需要把详情记录在案。
七年前,警方曾发通告澄清,指出警务人员在执行拘捕行动以外,在两种情况下,包括:1)怀疑有人精神紊乱,2)为履行警队职责维持公安和防止有生命和财产受损时,也可以使用手铐。
有前线警员就「批㬹走犯」,指出疑犯事前未有涉及严重罪案,表现平静,警员无即时扣上手铐,形容是「非战之罪」。该警员举例称,如果前线警员能预知,2010年法官包致金侄女在撞车后,就会替其锁上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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