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日起,港澳台同胞在天津就业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新华社资料图片)
大公文汇全媒体综合报道:天津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部门日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方面将与天津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介绍,与天津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係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均可按照天津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权利。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津就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有在天津市租赁住房、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离开天津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係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规定提取情形的,可以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在津就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信用良好等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港澳台同胞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限额40万元。
此外,港澳台同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文: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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