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涉及虐待动物事件,是由《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及其相关规例(第169A章)规管,在此条例下,虐待动物的定义广泛,任何人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动而导致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界定为虐待动物的行为。
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违例者可被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而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相关规例(第169A章),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警方发言人表示,由2015年至2018年2月,警方共接获220宗残酷对待动物案件,93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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