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违者最高罚款25000及监禁1年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10月04日

禁蒙面法|违者最高罚款25000及监禁1年

图/违反《禁止蒙面规例》者一经定罪,最高罚款25000及监禁1年。图为记者会(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李斯哲摄)

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4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她引用《紧急情况规例》,宣布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该规例列明,任何人在参与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以及根据《公安条例》进行的公众集会及游行时,不得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违反规例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第四级罚款(25000港币)及监禁1年。

规例还列明,身处公众地方的人如果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有关物品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警务人员可以截停及要求有关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任何人士不遵守有关要求即属犯罪,可判处第三级罚款(10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检控期限由干犯有关罪行起计12个月。

规例亦列出合理辩解条款,包括有关人士从事专业或受僱工作,并正作出相关行为,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供稿)

上一篇:香港中联办:坚决支持特区政府制订《禁止蒙面规例》
下一篇:新社联支持特区政府制定《禁止蒙面规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