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汽租赁公司一经理贪污案二审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杨某,被指控将租车费37万余元揽入个人腰包。一审因贪污罪获刑3年后,他提出上诉。前天,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间,杨某利用担任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及实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营口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沈阳分公司的车辆对外出租,并将租车费用24万余元据为己有。
此外,他以营口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沈阳分公司一辆别克轿车出租给一家公司,并将租车费用6万余元据为己有。杨某还将两名承租人应当交付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的租车费用8万余元据为己有。据悉,在首汽租赁公司系统里,这些车辆的状态显示为 待租 。
杨某于2015年12月28日被抓获。案发后,他退赔69999元。一审法院认定杨某贪污款为37万余元,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后杨某提出上诉。
庭审中,杨某辩解说,他是被派遣到公司,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其行为应是职务侵占。此外,涉案数额没有指控的那幺多,且钱款均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
杨某称,他为沈阳分公司垫付的车辆相关税款已超过涉案金额。另外,他曾为公司追回5辆被骗车辆,价值大约100多万元,为此垫付的一些钱未报销。由于杨某的律师当庭提交了新证据,此案将择期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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