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的最佳方案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7年08月23日

学研社研究员 刘信

港府的「一地两检」方案自出台后,惹来了不少反对派批评,声称港府的方案如同「割地」。然而,从宪法和基本法的条文来说,所谓「割地」一说根本站不住脚。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港府提出的租赁方案,已是他们积极争取回来的最佳提案,也是中央为了照顾港人和港府,因而作出了让步。

割地之说无从说起

先说所谓「割地」问题,根据基本法第7条:「香港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特区的土地管理权,乃是由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12)条和基本法下放给港府的。港府既然一直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割地」一说从何说起呢?

其次,如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所述,基本法没订明特区政府管理的行政区域在哪里,面积有多大。香港特区行政区域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根据《全国人大关于设立香港特区的决定》规定,乃是「由国务院另行公布」。因此,国家在1997年7月1日,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时,国务院便透过《国务院令第221号》,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明确划定了香港特区行政区域的具体位置和管辖範围。

正因如此,部分建制派中人谈到「一地两检」的时候,便是建议国务院索性颁布一个新的行政命令,直接将高铁的内地口岸区从特区範围内划走。从行政效率来说,由国务院颁布新的行政命令,公布一幅新的《中国香港特区行政区域图》,乃是最直接及快捷的方法。

相比之下,现在港府所提出的「一地两检」方案,既要商讨租借安排的细节,又需要全国人大常委颁布新的决定,还要涉及引用基本法第20条,使港府可在特殊情况下,租借部分用地给其他地方省市。加上租借方案中,容许港府保留了六项民事事项的例外,因此需要本地立法,增加反对派在立法会「拉布」的机会。

租借方案三好处

那幺,为何港府不索性请求国务院颁发新的行政命令,还要提出现时的方案呢?箇中原因,笔者认为有三:

一、租借方案是暂时租借,租借合同订有归还日期,如有需要可另行续约。如果「一地两检」以国务院令解决,意味着特区政府将永久失去了内地口岸区的土地管理权,除非将来国务院再发新令,把那块地拨回给特区。

二、现时的方案既然是租给深圳市政府,即是港府可向深圳收取租金,跟深圳湾口岸一样。据悉,内地口岸区占地约2万平方米,若按本港市值租金计算,每年租值达1.3亿元,也可每5年调整一次地租;若以国务院令解决,由于土地已直接永久不属特区,自然收不到地租。

三、港府的租借方案中,保留了六项民事事项的例外,可依据香港特区民事法律管辖。若以国务院令解决,由于土地已直接永久不属特区,自然做不到保留六项民事事项的例外。

与此同时,中央不采用直接颁令收回土地,而是接受港府的租借方案,乃是照顾港人的情感。毕竟,国务院直接颁令收地,法理上虽然可行,但是颁令也同时意味着香港特区面积上的缩减,不像租赁方案,能够因此收取地租。因此,笔者倾向相信,港府现时的方案,已是向中央积极争取回来的最佳方案。

由此可见,港府声称「一地两检」的方案没有planB,只代表港府已不可能争取条件更好的planB。若是反对派继续为反对而反对,不明白港府用心良苦,扳倒了港府提出的方案,「一地两检」还是有planB的。只不过,若是用上国务院令这个planB之时,要怪,便怪反对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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