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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炽华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中联办王志民主任在网誌撰文,引述习近平对香港特区的重要论述:香港「回归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巨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指出:香港自回归祖国之日起就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支持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团结带领香港各界人士齐心协力谋发展、促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序推进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
捍卫宪法遏「港独」
中联办法律部长王振民在「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从三方面阐述国家宪法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其一,宪法是国家主权及统一的基本保障,是国家的重要象徵;其二,政治权威和法律效力来自宪法,香港基本法来自国家宪法,是宪法的「子法」;其三,有人想割离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本质上是割离香港特区和祖国的关系。因此,宪法权威一不容削弱,二不容扭曲,三必须贯彻落实,香港才能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反对派出来游行打出「反威权」旗号,就是要反对在香港捍卫国家宪法和基本法构成的法律秩序和宪制基础,从而达到分裂国家的「港独」目的。
国家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根据宪法这些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一国两制」的来源以及在基本法中由谁授予香港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就很清楚吗?由宪法第一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就清晰表明,在香港推行分裂及妄图推翻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乃违宪违法,必须坚决制止吗?不就表明为基本法第廿三条立法是合宪合法,必须执行的吗?
必须尊重宪制权威
「威权」从来就是好东西,是国家崛起强盛、人民民主自由的尚方宝剑。威和权,在英语字典里都是power;汉语字典里都是法律权威,是威势和权力。故《管子 法法》谓:「法重于民,威权贵于爵禄。」即法律重于百姓,因为它是保护百姓的;法律权威重于官爵,因为它是用来规範官员的。故管子告诫:「不明鬼神,则陋民不悟;不只山川,则威权不闻。」今天香港之乱,皆因有人不尊重宪法权威。
众所周知,最低限度的民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广泛参与和公开竞争;但没有一个权威的国家和政府,没有一部国家宪法,任何民主都是毫无意义和不能实现的。具体而言,一个有效的国家和政府必须有能力履行下列六项重要职能: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二、动员和调度社会资源;三、塑造和巩固国家认同及社会核心价值;四、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五、确保国家的统一和协调;六、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并维护社会分配的正义。概言之,有效政府必须能做到:强制能力,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靠军队、警察、法律、法院来执行;汲取能力,靠财政收入来得到;濡化能力,即对民族、国家的认同以及社会核心价值的认同。如是,国家就安全,社会就安定,经济就繁荣,人民就有广泛的自由民主而政通人和。
反「威权」就是反宪法和反基本法的宪制权威和宪制秩序。所谓的「违法达义」违背的是宪法和基本法而达到破坏「一国两制」分裂国家的不义。西方谚语云:「豺狼的自由便是绵羊的末日」,宪法和基本法权威就是悬在豺狼和「港独」分子头上的利剑,不可须臾忽视和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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