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条例形同虚设?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05月08日

私隐条例形同虚设?

艺人许志安及黄心颖在的士车厢内的偷食片段,令人关注有否违反私隐法例。

就此,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呼吁当事人向公署投诉,否则,公署难以妄自动用仅有的资源,巡查8000多辆装置摄录器材的的士,作出公平执法。这令人觉得,某程度上,现有机制似乎在纵容侵犯私隐的行为。

现有条例当然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作用,比如,2016年,一名的士司机偷拍女乘客哺乳,并将照片传到网上,就曾遭到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投诉偷拍者,可以义正辞严,亦引起公众的同情,故此易于引用条例进行控诉。

可是,好像许志安及黄心颖这件事,纵使专员呼吁当事人投诉,但当事人是否有勇气投诉呢?他们的私隐明显被侵犯,可是,他们所做的却是有违道德的事,不获公众的原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向公署投诉,由于事件广受关注,势必牵起新一轮对他们不利的舆情,进一步令他们名誉受损。为了息事宁人,许志安和黄心颖都不会有所行动,只能任由事情不了了之。这样,也就是说,有关法律条文在这件事上毫无作用,形同虚设,势必助长类似的违法侵犯私隐之风。

许志安和黄心颖难以启动投诉程序,除了他们的所作所为有违道德,最重要的是他们是公众人物。设若是普罗小市民,纵使做了不道德的事,若在的士内遭偷拍被侵犯私隐,交予他人获利,当事人尚能放胆投诉,因为不会饱受舆论压力。

这样说来,现行私隐条例对于符合道德规範、引起公众同情的当事人最有保障,不论是否公众人物皆然;而普罗小市民也较能有效运用有关法例;可是,对于道德有亏的公众人物,则明显保障不足。

当然,有人或许会说,公众人物本身就应让渡部分私隐,供舆论监督,因他们对社会大众较有影响力,一言一行都应符合规範,如果做出越轨的行为,理应受到制裁,故不受私隐条例保障,也理所当然。不过,从另一角度来说,公众人物也是人,平时在镁光灯下已备受关注,压力不小,如果私隐可以任人无止境地侵犯,也太过严苛,变得难以承受。那幺,我们又如何透过法例增加对公众人物私隐的保障呢?当中的天秤又在哪裏?这是本次「安心」事件值得思考的地方。

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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