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言冰
针对反对派举办的所谓立法会选举「初选」投票,特首林郑月娥指出,香港选举制度没有「初选」机制,不容许有任何做法干扰立法会选举,强调如果「初选」的目标是为达致所谓「35+」的结果,以阻挠政府所有政策,这将会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中颠覆政权的罪行。港澳办和中联办亦先后发出声明,指所谓「初选」是对香港选举的非法操控,是对立法会选举公平公正的严重破坏。
「初选」是场荒唐闹剧
今次所谓的「初选」,不论怎幺看,都是一齣荒唐的闹剧。香港法例并没有所谓「初选」机制,任何所谓「初选」并不构成立法会选举或公共选举程序一部分,任何团体和个人自行组织这类选举,不仅无法律效力,也无宪制依据。同时,选管会指出,选举是严肃事情,选举程序受相关选举法例严格监管;公共选举必须在公开、公平和诚实情况下进行。然而,反对派所谓「初选」过程漏洞百出,疑点处处,投票人可以重複投票、冒名投票,点票过程也缺乏监督,当中究竟有多少水分,答案是不言而喻的,这样的「初选」哪有什幺公平、诚实可言,不过是反对派用来「炮製民意」,欺骗市民的大龙凤,经此「初选」,戴耀廷等幕后组织者既可挟反对派支持阵营的所谓「民意」,威逼参选人听从号令,用戴氏的话说是「任何泛民人士若不按初选结果投票,就等同政治自杀」,又可藉此影响选民在法定选举中的取向,这不是操控选举是什幺,这不是破坏选举公平公正是什幺。
而且,所谓「初选」的过程,亦涉嫌违反本地多条法律。反对派通过「初选」,以欺骗逼迫手段迫使参选人服从幕后人士的选举安排,涉嫌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列明的罪行,包括藉贿赂、武力、胁迫或欺骗手段以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的行为,均属舞弊行为;根据规定,所有候选人在选举后,须向有关当局就其选举开支及收取的选举捐赠提交选举申报书。只有候选人及其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可招致选举开支,否则即属非法行为。戴耀廷声称今次「初选」经费全部来自「众筹」,经费来源有待釐清。此外,市民对「初选」亦有不少投诉,指有关活动参与者众多,涉违反限聚令,而市民提供的个人私隐也未获保障,恐被滥用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及用作投票的场所恐违反原来租约规定等。对此,有关方面应当严肃跟进追究,一经发现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必须依法跟处理,绝不姑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所谓「初选」参选人签署「抗争声明」,公开扬言如果当选就将通过否决预算案以迫使特区政府停摆,将「揽炒」路线带入立法会,迫使特区政府接受所谓的「五大诉求」,已经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2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严重干预、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即属犯罪。而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亦属犯罪。
9月份举行的香港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是特别行政区制度运行中的大事,作为特区管治架构的主要组成部分,立法会承担重要的宪制性职责,关係到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广大市民福祉,必须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合法进行。特区政府对任何在选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任何法例的行为,要「零容忍」,有法必依,严正执法,彰显法治权威。选管会必须负起责任,决不能放任有人公然破坏选举公平公正原则,选举主任也应对「初选」出的参选人依法严格审核,对不符资格者该DQ则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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