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话题】黎案宜交国家法庭处理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1年01月29日

华人学术网络成员 罗智杰

近日来,关于反中乱港头目之一、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因涉嫌欺诈及被控「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高院法官审讯后,依然坚定地认为没必要把这样的嫌疑人收押,而是任其缴纳一千万的「保释金」,让他大摇大摆地离开法庭返回家中,这样的判决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官为何会得到这样的结论,为何认可黎可以以天价保释?后来再一次审理中,终审法院才宣布需要重新关押黎,从中需要我们看到背后存在什幺问题?

保释条件对黎智英毫无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为何在保释一事上会有如此的反覆?根据李姓法官日前的书面判词中,控方曾多次要求法庭必须考虑黎智英的潜逃风险。然而李法官则认为,黎智英承诺长期留在家中,因此他的潜逃风险可以通过巨额保释金和苛刻的保释条件而降低。从这一份书面判词中,看出了该名法官、甚至可以反映,这个法庭和法院,把普通法和国家安全法这个概念混淆了。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法官只是表面上认为通过千万的保释金和苛刻的保释条件便可以做到黎智英不「着草」,然而作为法官,他却看不到黎智英长年身为欧美「反中乱港」的买办,并且早年便加入了英国国籍并勾结英美的背景。不难想像出黎智英的「后路」早已经準备好了。

试想,连许智峰之徒都可以假借「交流」为名,连夜「着草」到欧洲,何况这是一个有数艘游艇的「富豪」?更不用说区区一千万的保释金,不到黎资产的十分之一甚至是百分之一,对他来说,一千万根本是不足挂齿的。保释条件中还提到黎的三个担保人每人提供10万港元,提供担保的三人中,不少于一人本身也是官司缠身,其操守实不可信。这些保释条件,对于法官来说纵使号称「严苛」,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信用破产的人来说根本就是毫无意义。

普通法经验判案存偏差

与此同时,法庭在做出保释安排的时候加入了许多限制性的条文,这也就从侧面说明其实法院也不放心这样的保释安排。所以终审法院就此事再次审理的时候,表示李姓法官对国安法的理解存有争议,并重新得出了黎需要重新关押直到开庭审理为止的判决。

这其实就是说明即使是国安法官,在审判中也难免再次出现「警察抓人、法庭放人」的问题。当法官用普通法的经验去判断案件,但普通法讲究表面证据,而香港国安法在条文中详细列明了什幺样的行为即为犯罪,所以要香港法官在这样的情况下判案是极容易产生偏差的。该法官很明显便是根据普通法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先保释后羁押的原则,这样无论是对国安法、对国家主权的权威都是极大的伤害。

基本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可见,任何有关国家行为事务的案件,尤其是关于国安、外交等案件理应属国家管辖的事务,为何仍要授权特区法庭审理,事实也证明将国安案件交由特区法庭审理便出现了「三度审案、三种不同的判决」。依过去经验,黎案最有可能再由特区政府要求人大常委会释法以维护国家安全。若然,与其授权特区法院审理搞到乱七八糟,不如授权将任何有关国家行为事务的案件交由国家法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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