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在过去数年备受争议,是因为一些担任主席的人士政治立场作怪所致。现在,大律师公会又选了一个备受争议的洋人当主席,令大律师公会有可能从一个专业团体蜕变成政治组织,这是大律师公会的不幸,也是全体大律师们的不幸。根据夏博义的政治背景与其过往言行,有人预言,如果像他这类人士继续担任主席职位,很有可能将大律师公会推向深渊。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有法律依据的。
先说说夏博义这个人政治背景。据资料显示,他在2018年至2021年,曾代表英国自由民主党担任牛津市议员,而自由民主党过去明目张胆支持香港黑暴。夏博义在1995年有份创立「香港人权监察」,收受美国民主基金会(NED)很多捐款,而NED是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的分支,由美国国务院资助。夏博义在2013年亦曾发表《西藏是否具有民族自决权》一文,宣扬西藏独立。像这样一个既与境外政治组织有密切联繫,又主张「藏独」和反对国安法的人士,怎幺可以成为一个法律专业团体的领袖?
敦促辞去主席职位
诸位大律师切记,香港大律师公会是按照香港《社团条例》成立的。《社团条例》第8条规定,若社团事务主任认为因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又或任何在香港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若被认定为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政治团体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繫,社团事务主任均可以要求保安局局长发出命令禁止该社团运作。因此,如果大律师们现在不作为,对夏博义听之任之,恐怕连大律师公会这个社团都保不住。到那个时候,大律师们只能考虑重新成立一个联谊性质的组织,那又何必?所以,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广大大律师应该站出来,像汤家骅大律师那样,谴责夏博义,要求他辞去主席职务。
夏博义是辞职,还是被罢免,可能需要时日。但从中可以看到与大律师公会相关的一些制度性问题亟需解决。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大律师公会由洋人大律师出任主席,并非不可以。但是,公会一方面要避免「洋人之上」,另一方面对有关主席候选人的政治背景和品格必须把好关。应该在制度上确保「反中乱港」的人士不能成为公会主席。同时,政府应当考虑设立必要的「安全阀门」。由于大律师公会执委会行使部分公权力,如「颁授专业资格权」和「纪律处分权」,因此,执委会的委员可以被视为公职人员。既然如此,则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条之规定,委员在就任时应当依法签署档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效忠
其次,律师团体能否保持中立和专业,与香港法官的产生关係重大。香港的所有法官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产生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委员会」)共有九名成员,即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长、两名法官、大律师和律师各一名,三名非法律界人士。在一般情况下,大律师公会主席和律师会主席会担任委员。为了防止政治立场鲜明的人士在委员会施加不当影响,政府有必要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对类似夏博义之类的人士不予委任。条例第3(1B)条清楚列明:根据第(1A)款作谘询时,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可就该项委任向行政长官推荐任何大律师,律师会理事会也可就此推荐任何律师,但行政长官可委任并无获如此推荐的其他人。
同时,政府也应当积极考虑改革委员会成员的宣誓内容。条例第7条规定,委员必须在首次获委任时,在法官或监誓员面前採用附表2的表格作出宗敎式或非宗敎式宣誓。而附表2的宣誓内容是:本人定必本着不惧不偏、无袒无憎的精神,就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转介予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一切事项直率地向香港行政长官提供本人的意见。毫无疑问,委员会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公职机构,当然应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条之规定进行宣誓,因此,原有的誓词中理应加入「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以及违反誓言的后果。(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华人学术网络成员 顾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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