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
食品安全国家标準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制定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準项目计划(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标準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情况;要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徵求监管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和消费者等各方意见,确保标準科学性、合理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準管理信息係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準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定期向秘书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如期向秘书处提交标準文本、起草説明等送审材料。
四、相关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农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认真指导、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确保标準制定、修订的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如期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标準起草工作实行问责制,未能按期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标準工作经费,以及在标準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实行问责,按法律法规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準项目计划(第二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责任编辑: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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