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包庇「港独」社团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7月23日


立法会议员 柯创盛

香港作为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行「一国两制」,有政治和法律责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一切鼓吹国家分裂的主张和行为,均无异于冲击「一国两制」,背离「一国两制」与基本法;而一些鼓吹「港独」的政客和团体,在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下,同样没有任何生存空间和发展前途,不但不可能挤进本港的政治架构之内,甚至不能够合法地公开运作。近日,「独派」组织「香港民族党」被禁止运作,无非也是依法办事,更是「一国两制」全面準确实践的体现。

依据《社团条例》第8条,如「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繫,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而根据《社团条例》第20条,「任何人如属非法社团的成员,或以非法社团成员身份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或为非法社团的目的而付款或给予援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如属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12个月;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2年」。

从《社团条例》可见,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港府是有权禁止相关社团运作的,这亦是一条既定法例,绝非针对任何一个近年的单一政党。「香港民族党」鼓吹「港独」,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严重抵触了「一国两制」、基本法和《社团条例》,被禁止运作可谓理所当然,更与限制言论自由完全沾不上边。毕竟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绝非没有任何限制,难道自由可成为违法的理由吗?如结社自由没有任何约束,又何须制订《社团条例》?难道特区政府应有法不依,任由法治败坏,自废《社团条例》的功能?

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反对「港独」的议题上,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建制派和市民没有退让妥协的余地,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然而,笔者留意到部分反对派人士,竟对「香港民族党」採取声援与妥协的态度,与「港独」分子沆瀣一气,犹如站在「一国两制」破坏者的一边,这还算是拥护基本法吗?反对派是否忘记基本法第104条的要求和誓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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