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自决」遭DQ理所当然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12月09日

鼓吹「自决」遭DQ理所当然

「自决派」立法会议员朱凯迪早前报名参加2019乡郊一般选举的元岗新村选举,但一直拒绝正面回应是否支持「自决」或「港独」作为选项之一,日前终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选举主任在给予朱凯迪的通知书中,引述他多次提倡主张「自决」的证据,及他认为港人有权「和平」主张「港独」的说法,令人质疑他是否承认中国拥有香港主权,及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

鼓吹「自决」失乡郊选举资格

事后朱凯迪声言自己被「无理」DQ,反对派更借此大做文章,指责此举是剥夺市民的参选权云云。然而,朱凯迪一直主张「自决」,而「自决」属「港独」一种,主张「自决」者不能参加香港公职选举,既是法律的底线,亦是「一国两制」的底线。「自决」触碰底线,朱凯迪被DQ理所当然。现在的问题不是他能否继续参选,而是他主张「自决」公然违反立法会宣誓誓辞,立法会是否应该动议取消其议席。

香港法例第576章《乡郊代表选举条例》24条清楚列明:「除非提名某人为乡郊地区的选举的候选人的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由该人签署的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该人不得获有效提名。」即是凡参加乡郊代表选举者,都必须声明自己拥护基本法。同时,高等法院在陈浩天的选举呈请案中清楚指出,任何人参加立法会选举时,须签署声明效忠特区及拥护基本法,这是参选的实际要求,亦因如此,「很难说选举主任没有法定权力去判断提名人有没有实际上符合(效忠要求)」。按普通法原则,高等法院对选举主任权力的解释,亦适用于乡郊代表选举的选举主任。即是说,选举主任绝对有权审核以至否决其参选资格,当中既不存在越权,更非无理,朱凯迪一直拒绝正面回答选举主任的提问,本身正是心虚的表现。

应否取消立会议席?

朱凯迪一直辩称自己不支持「港独」,这也是一些「自决」人士掩饰自己政治立场的伎俩。正如选举主任指出,即使朱凯迪在今年10月曾声称不支持「港独」,但却重申对2016年发表的共同声明立场没有改变,令人质疑朱凯迪是否承认中国拥有香港主权,及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事实上,刘小丽被DQ的主要理据,就是在2016年7月曾联署一份声明,提及「我们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因而被选举主任指有关言行不符合基本法而被取消参选资格。这份声明是一份鼓吹「自决」、挑战基本法的声明,当中提到支持「港独」作为一个选项,当中明显是在鼓吹「港独」、「分裂」。因此,既然刘小丽因签署这份声明而不能参加九龙西补选,按同一把尺,同样作为联署人的朱凯迪,自然无资格参加村代表以及其他公职选举。

在香港任何要参选公职人士,都必须拥护基本法,不能做违反基本法以及国家宪法的行为,村代表也不例外。任何声称「自决」或主张「香港独立」可以作为选项的言论,均不符合香港特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几次补选的经验已说明,任何发表这些言论的人都不可能「入闸」。朱凯迪指自己不支持「港独」,却又支持「自决」,但「自决」与「港独」根本同样违反基本法,同样是鼓吹「独立」和「分裂」,这样DQ他自然是合情合理合法。

朱凯迪这次参选村代表,既是一次试探,也是有意挑战香港的「反港独」底线。现在形势已经很清楚,「港独」及「自决」人士都没有资格参加香港公职选举,朱凯迪的参选之路基本上已经断绝。同时,他在立法会上曾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在却主张「港独」可以作为一个选项,明显违誓,立法会是否应该追究,市民是否可向法庭要求取消其议席,值得社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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