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发展联会副主席 季辉
4月30日,港交所正式出台了新的上市规则,其中第8A章「股本证券-不同投票权」中所包含的新上市规则尤为引人注目。目前,港交所的上市公司均採用「一股一票」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股东投票权与股权比例相一致。同时,该制度对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和控股股东权益平等也尤为重要。然而,随科技的创新和发展,新兴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採用同股不同权的架构日益普遍。此次港交所出台的新8A章标誌港交所正式认可同股不同权企业赴港上市融资。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港交所对于採用同股不同权的企业也提出了若干入市的门槛要求。
对企业须高要求
为了充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港交所对于同股不同权上市申请人提出了高于一般上市申请人的市值要求。比如:一、上市时的市值至少为400亿港元,或者二、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00亿港元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为10亿港元。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申请人由于股权架构的特殊性带来的潜在风险,港交所要求其必须在所有的上市文件和上市后文件中都加强披露。比如:一、上市申请人必须披露这是一个「具不同投票权控制的公司」以起到对于投资者的警示作用;二、股份名称结尾都必须有「W」作为标识,该标记是「weighted voting rights」的第一个字母;及三、上市后的文件中都必须明确指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身份,以及如果其转让股份或者终止不同投票权将会对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
为了保障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因为同股不同权制度受到影响,港交所对于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所享有的投票权利、股份配售以及股份减持等各个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部分股东的不同投票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行权範围和行权方式有所限制。比如:一、不同投票权的股东只能就股东大会上的议案行使权力;二、不同投票权的股份类别赋予受益人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上普通股可就任何议案表决的投票权利的10倍;三、股东大会不可以将投票权全部赋予持有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受益人,且持有同股同权股份的股东必须持有上市发行人股东大会议案不少于10%的合资格投票权。
其次,在股份减持方面,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不能因为减少其已发行的股份数目而导致附带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实际持股比例上升。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则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按照比例减少其持有的投票权。
第三、在不同投票权股份的配发方面,港交所也明确要求必须事先获得其批准,且上市公司必须使得港交所确信该等股份的建议配发不会提高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比例。因此,该等配发必须向全体股东按照其现有的持股比例发售。
须符合内部管治要求
同股不同权企业虽然赋予同股不同权股东一些特殊的权利,但是也应当遵守港交所就普通「同股同权」架构企业需要遵守的上市要求。作为一名香港律师,笔者认为,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企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部管治。
首先,「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应当确保企业在重大事项方面仍然保持「一股一票」的权利。比如:一、上市发行人修改公司的组织章程文件。二、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三、委任或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四、委聘或者辞退核数师。五、上市公司的自愿清盘。
其次,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企业应当设立一个企业管治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範围不仅应当包括上市规则附录14章「企业管治」包含的一般管治要求,也应当包括特别适用于同股不同权企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检视及监察上市发行人是否为全体股东利益而营运及管理。二、审查及监控利益冲突的管理。如果发现有任何涉及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公司与任何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企业管治委员会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整改的建议。
第三,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应当每年对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之资质进行审核。比如,公司应当:一、每年至少审核一次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是否在全年都是其董事会成员。二、每年至少确认一次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是否全年都遵守有关的上市规则。
同股不同权是港交所的一个制度性的重大变革,它不仅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也为香港的资本市场保留了竞争力。港交所推出的同股不同权制度不仅延续了上市规则一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宗旨,也为新兴企业的同股不同权架构设立了一定範围内的灵活机制。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同股不同权企业来港上市,港交所的该项制度会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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