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有利长治久安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3月18日


城市智库「就是敢言」计划副主席 吴英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1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删去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的规定,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写入宪法。

回应时代需求

笔者认为,修改宪法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回应了中国发展的时代需求,中国的发展道路只会越来越光明。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家主席的性质,但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第80和81条),可知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而且属于虚位元首,是荣誉性质的职位。国家主席虽然是元首,但全国人大才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57条),全国人大是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其他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国家主席不仅需要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宪法第62、63和79条),而且必须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宪法第80和81条)。可见,国家主席不参与国家事务的决定,更不可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

体现人民意愿

在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刻,维持国家政策的连贯性和领导人的稳定性尤为重要。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曾经出现过国家实际最高领导人和名义最高领导人不一致的局面,给国家的治理带来了不便。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维护国家的统一集中领导,党的总书记、军委主席往往同时兼任国家主席,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和长治久安,这一做法已成惯例。但是,此前党总书记、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任期的规定使得三个职位任期可能出现不相容的情形,所以有必要修改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任期的限制,使其任期更具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2条)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5条)等民主、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国家已经有各种机制监督和约束包括领导人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形成了交替制度。所以,人民有信心让杰出领导人在特殊时期发挥其才能,让其担当更多的历史责任。人民的这种意愿应当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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