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冷静期 顾客商户两得益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9年02月04日

设冷静期 顾客商户两得益


政府昨建议,针对美容及健身的预缴式服务消费合约立法设定冷静期,并展开3个月公众谘询。事实上,冷静期不单有利顾客,其消费信心得以提高,对行业销售也有正面作用,确保整体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买一卖,理应你情我愿。然而,部分商户却透过不良销售手法,包括以威吓手法等迫人签约。自2012年新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生效以来,截至去年底当局便接获逾千宗涉具威胁性营业行为的投诉,意味顾客消费都是不情不愿、甚而在诈骗欺瞒下进行。本来,上述条例理应提供足够规範,惟大多数消费者却更倾向讨回款项,不愿参与刑事检控程序,故过去成功检控数字一直偏低。现政府化繁为简,建议立法设立冷静期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先针对高佔期内投诉77%之多的美容和健身服务,容许顾客在签约后一定时间内单方面取消合约。将适用门槛订于3000元,参照过往经验已够涵盖九成投诉个案,何况相关美容合约的金额中位数高至34280元,健身合约亦达20000元,反映建议门槛实在难以言低。至于谘询文件提供的两个选项,一是将冷静期和退款期分别订于3个和7个工作天,二是分别订于7个和14个工作天,亦跟国际上普遍设计基本同步,并不存在过分偏袒商家的问题。

自由经济乃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有形之手」诚不应过度干预市场。既不代表容许销售手法「无王管」,放任难免易生乱象;也不代表要「管太严」,以致窒息了营商与经济的活力 两者必须取得适当平衡方成,不能够顾此失彼。

在自由釐定合约的基础上,冷静期已较倾斜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了,尤其新建议不仅针对威胁性销售,而是针对整个威胁性销售的行业,亦即多多少少「一竹篙打一船人」,好些美容健身的良民商户都被网罗其中。所以,于冷静期必得设立的大前提下,社会各界在讨论冷静期釐定孰长孰短时,实不得不考虑对商户的负面影响,包括会否严重损害现金流的管理,好像佣金计算及再投资等,以至会否出现顾客滥用冷静期之窘。关键是,一方面须确保消费者可于合理时间内取消合约,另方面亦须将可能衍生的副作用降至最低。商户也要明白到,冷静期虽容许顾客取消合约,但顾客日后得以更有信心地消费,长远来说肯定有利业务提升,生意不一定因此减少。说到底,唯有妥善监管,才能够缔造优良的交易环境,买卖双方皆必然有益。

「先易后难」优先针对投诉多、涉及金额大的美容健身服务合约,无疑有助当局累积经验。展望将来,政府亦宜秉持「志不求易、事不避难」精神,举一反三,将冷静期措施循序渐进地扩至其他行业。其实,在金融产品销售方面,金管局和证监会亦已引入落单冷静期和售后冷静期,过去多年来运作良好,不但巩固加强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信心,某程度亦为今次新措提供了示範作用。在接下来的3个月谘询期,社会各界诚宜继续为冷静期的立法提供建设性建议,在消费营商环境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香港作为购物天堂的金漆招牌必能愈擦愈亮。

今日时报评论员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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