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中」三名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连同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锺耀华、黄浩铭、李永达共九名被告,昨全部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分别干犯公众妨扰、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等罪名。今次判决,不单彰显了香港法治精神,也再次说明了佔领行动的违法本质。
基本法确保香港的示威游行自由,然相关自由绝非无限,须依法进行。正如法官所言,「佔领行动」阻碍交通,对公众造成不便,严重超越了法律对和平集会的保障。毕竟,确保社会秩序,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公义所在,当社会一片混乱,又哪有公义基础?法官便强调,「公民抗命」不是刑事控罪的辩护理由。唯有在法治框架内,社会才有公义可言,尤其确保社会秩序的法律断非什幺恶法。透过堵路捣乱来争取所谓公义云云,到底是不公不义、不合法不合理的!由佔领中环到旺角暴动,市民的雪亮眼光皆已看到问题所在,这也是类似违法行为逐渐在港减少的原因。
基本法确保香港的言论自由,但同样地,相关自由绝非无限,亦须依法行使。今次九名「佔中」主要搞手所干犯的,正是煽惑罪,亦即除自身带头违法外,还煽动他人违法。法官判词指,「佔中」不会造成寒蝉效应,希望港人明白自由并非绝对。的确,只要言论符合法例规範,市民必然能畅所欲言,相关法理精神清楚不过。情况就如杀人有罪,唆使别人杀人岂会无罪?「以言入罪」并非百分百没有道理,坊间更不能于此上纲上线。相信无人反对,香港大有言论自由空间,去讨论政制改革,以至非议政府施政;而许多公共政策,也一直要求公众的集思广益,由普选方案到土地大辩论皆然。
「佔中」距今近五年时间裏,环球各地发生了若干类似事件,举其大者莫如英国的脱欧争议和法国的黄背心示威,触发点皆源于坊间陷入意见分歧,继而导致全社会的严重撕裂及动蕩不休。可以看到,无论是简单地交付全民公决,抑或诉诸持续不断的激烈抗争,皆对化解社会对立矛盾无济于事,反而只会令问题进一步恶化,根本无助摆平各持己见、各不相让的困局。以上「坏榜样」说明要想真正解决问题,唯有在法治前提下和平理性地凝聚共识,才是争取达致社会最大公约数的应有之义。
「佔中」发起人曾誓言会自首,现在他们卒之获判有罪,无疑是「求仁得仁」。始终,他们不少份属有地位者以至学者,应当明白法治的重要性,故实不应再作任何进一步破坏法治的言行。所以与其继续强词狡辩,向公众传递错误信息,甚至扭尽六壬去减少自己所应负上的刑责,倒不如履行初心乾脆主动服刑,做个有始有终并且知错能改的人,兼而肯定法庭及法官所正确体现的法治精神。
违法就要找数,守法才符公义。今次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正确法治信息,毋让歪理变为真理、将有罪扭曲为无罪。必须强调,单靠法官捍卫法治是不够的,法治须由全体市民捍卫方成;「佔中」无疑为香港上了代价昂贵一课,这也应为香港「不可一、不可再」的一堂课。
今日时报评论员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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