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信
保安局宣布考虑命令香港民族党停止运作后,坊间出现了一些言论,声称保安局未完成取缔程序之前,民族党便不算是非法社团,而依旧是「合法社团」,陈浩天亦因而可继续以香港民族党召集人的名义,出席公开活动及发表演说。这种论点实在值得斟酌,本文试析之。
不可任未注册社团干事
无可否认,在保安局局长正式根据《社团条例》第8(1)(a)条命令民族党停止运作之前,他们确实不是《社团条例》第18条定义下的「非法社团」。然而,任何本地社团成立后的一个月内,必须按照《社团条例》第5和5A条的规定,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
须注意,所谓豁免注册,不是代表该社团什幺事也不用做,便会自动获得豁免。根据法例,任何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康乐,或作为乡事委员会而成立的社团,可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豁免,经当局审核过后,社团将获颁发豁免证明书。根据《社团条例》第5C条,如任何社团成立一个月后,并无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任何人出席该社团的干事,便属违反法例。
此外,任何社团的注册或豁免注册如遭到拒绝或取消,而他们并未按照《社团条例》第5B或5E条提出上诉,或者提出上诉后被驳回,他们便必须按照法例的第5F条立即停止运作,如该社团未有遵从法例规定停止运作,其社团干事或自称是干事的人,也是违反法例,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第一次定罪者可处第3级罚款,再犯者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并须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计,每天处以罚款300元。
公司改名申请已遭拒
当然,除了按照《社团条例》的规定外,任何人也可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担保有限公司,藉此建立社团。香港民族党便是意图在成立前购入一间空壳公司,然后在成立后更名为「香港民族党有限公司」来完成注册。可是,有关改名的申请已遭到公司注册处拒绝,即是香港民族党现在仍不是一间担保有限公司。
在此情况下,香港民族党并无根据《社团条例》第5条申请注册,该党的干事(即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在该党担任类似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已经违反法例。简而言之,香港民族党虽仍未算是非法社团,但是他们没按照《社团条例》或《公司条例》成功注册,而陈浩天自称是该党的召集人,便算作是该党担任类似会长职位的人,已是涉嫌违反法例。
香港众志也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除香港民族党外,香港众志也是未有按照《社团条例》注册,而且他们亦因为他们所申报的公司宗旨包括推动「民主自决」,属于不合法宗旨(unlawful purpose),其公司注册申请已在今年1月遭到拒绝。法理上而言,香港众志的所有常务委员会成员,也是涉嫌触犯了《社团条例》第5C条。
另一方面,香港众志过去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多次以香港众志名义举行街头募捐活动,究竟有否获得民政事务局局长所颁发的「在公众地方进行非慈善性质筹款许可证」,也是值得注视的。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ii) 条,凡未获许可证的社团,不可在公众地方组织、参与或提供设备以进行筹款活动,否则便是触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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