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议员 李慧琼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最令港人关注的是法案中将内地税务居民的定义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现时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生活,可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去判定他是属于内地还是香港的税务居民,这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双重徵税的问题。
但是,「安排」并不能保证所有的香港居民都不被纳入内地的税网,正如一些税务专家所分析的那样,以下四种情况的香港居民就会被纳入内地税网,并就其境外所得徵收内地所得税:
一、香港永久居民,任职于内地公司,配偶和子女都在内地生活,永久性住所都在内地,每年在内地逗留超过183天。
二、香港永久居民,未婚,任职于内地,在香港没有置业,在内地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内地逗留超过183天。
三、香港永久居民,退休人士,退休后选择在内地居住和生活,每年在内地逗留超过183天。
四、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置业,在香港没有住所,但受僱于香港公司,每天都前往香港上班,下班后返回内地居住。
而在这些受影响的人士中,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在内地居住的退休长者。所谓落叶归根,香港长者选择回内地养老,很大程度上是心繫家乡。据粗略估计,现时有约20万长者在内地居住,即使在税法没有修改之前,由于他们在内地长期居住,因此他们在境外所得(如股息、物业转让所得等)都要按照内地税制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可以通过每5年出境30天的办法,保证自己不会被全球徵税,但这是非常不现实的做法,相信也非立法原意。
因此,我们希望香港政府一定要关注这部分长者的利益,并积极同中央政府沟通解决他们的税务问题。我们认为,在不修改税务大法的情况下,可以在「安排」或税法的实施条例中增加条款,用意是让在内地生活和工作的香港居民无须就自己在境外与工作无关的所得缴纳内地所得税。我们相信,这将惠及包括长者在内的、在内地生活的香港居民,若此建议能被接纳,相信会更加鼓励两地人员的交流,更有助于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有利于香港和内地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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