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客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郭文纬
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于4月9日宣判非法「佔中」运动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等9人罪名成立。案件今日判刑。
反对派和社运分子正在不遗余力地鼓动舆论,试图迫使法官宽大处理这些被告。包括受政府资助的香港电台(RTHK)在内的某些本地媒体将这些被告美化为「用爱与和平追求民主」的受难英雄,大肆报道他们的一举一动。实际上,其中的一些被告正假惺惺地在公众面前卖惨,试图博取同情,完全异于此前他们有关会大方接受任何监禁判决的表态!同时,反对派正在发起行动,并一如外界所预料的那样,同前港督彭定康等海外支持者密谋,向香港法庭施压!
违法「佔中」与「和平」不沾边
香港的司法程序有一个明显的不足之处,即法官通常只会听取辩方的求情,而不会採纳控方对判决轻重程度的意见。这是有悖普通法中的对抗制原则(adversarial principle)的,对抗制原则要求法官作出决定之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美国等实行普通法的国家,控方有权给出判决建议及说明理由,供法院参考。可悲的是,香港的司法机构并未遵循这一模式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对法官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她或会被剥夺某些明智的建议。
倘若控方有机会就量刑给出建议及理由,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该案件的控方会给出什幺意见呢?他们很有可能会谈到以下几点。
首先,他们会强烈反驳辩方用「爱与和平」粉饰非法「佔中」,因为「佔中」与「和平」完全不沾边。事实上,这场运动的暴力性质明显,造成多人受伤,严重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至少有130名警员受伤,一名警长长期瘫痪;许多示威者因袭警等与暴力有关的罪行被检控;据当时在场警员的描述,许多警员因示威者的暴行而受伤。
其次,非法「佔中」严重扰乱了香港的经济活动,令僱主和僱员收入减少。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报告提到了「佔领华尔街」运动,它指出:「与公众抗议运动相关的大规模集会对运输、商业和政府服务会产生破坏性影响」。显然,「佔中」案的被告们事先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据香港科技大学的雷鼎鸣教授估计,长达79天的「佔中」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3500亿港元!而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万港元的欺诈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监禁,这可以作为一个不错的量刑标準。
第三,「佔中」荼毒年轻人和学生的思想。许多青年人都因这些被告和亲反对派媒体将「佔中」美化而误上贼船。有些人放弃了学业去参加示威,一些学生将他们在示威中沾染到的暴力和漠视规则的歪风邪气带到校园。那些因一时冲动犯了法而被判入狱的年轻人可谓亲手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希望判决有威慑作用
根据司法的基本原则,罪案中那些有知识和地位的嫌犯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因为他们「本应更清楚后果」。因此,在香港大学法律系任教的戴耀廷教授应被判处最长时间的监禁。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活跃地参与「佔中」的两名立法会议员以及一名前立法会议员。
此外,除非被告真正有悔意且再犯罪的机率很小,法官才应考虑轻判。这些被告起初都公开表示,愿为了他们追求的「神圣事业」而被监禁。但当他们被检控后,他们不仅不认罪,还对检控行动予以激烈的反击,浪费了宝贵的法庭时间。很明显,这些被告都毫无悔意,因为他们公开表示不后悔曾经的行为。那幺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最近,在关于修订《逃犯条例》的辩论中,反对派立法会议员毛孟静公开煽动公众包围立法会大楼。这种挑衅行为极易引发另一场「佔中」运动,因此法官有责任作出有威慑作用的判决。
希望法官在4月24日的判刑中适当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应该坚持伸张正义的原则,令违法之人受到威慑。
(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于《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有删节。翻译:李显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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