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研集】大律师公会须从夏博义言论反省改革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21年02月18日

文/学研社成员 文武

大律师公会不久前完成换届,夏博义(Paul Harris)接任新一届主席。他在接受传媒访问时,提出要推动特区政府修订香港国安法,引起社会关注。港澳办及中联办点名批评,斥夏博义挑战国家主权和「一国两制」底线。大律师公会日前发表声明,表明夏博义言论属个人意见,大律师公会坚定不移支持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笔者认为,夏博义言论并不能简单地以个人意见淡化处理,大律师公会必须从事件中反省,从政治化的歧途,回归专业团体应有的角色。社会上有意见认为,大律师公会也应该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点值得政府研究。

夏博义接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后,接受多家媒体访问,提出要推动特区政府修改香港国安法,质疑国安法不少条文牴触基本法,指国安法第14条及60条列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以及驻港国安公署人员行为不受特区管辖,情况非常危险及违反法治精神。

夏博义的这些言论不能简单地视为个人意见的表达,甚至也不是法律观点的表达,而是政治性的挑衅。香港回归祖国后,其宪制地位为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中央对香港具有全面的管治权,而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香港国安法第一条亦明确指出,根据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会议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而制定本法。因而,特区并没有修改香港国安法的权力,亦不存在国安法与基本法相牴触的问题。

夏博义作为资深大律师,在接任大律师公会主席之后,公开提出要推动特区政府修改香港国安法,并不是在探讨法律观点,也不是简单地个人意见表达。他公然提出这些言论,很明显就是要利用大律师公会的社会影响力,误导社会曲解基本法和国安法,歪曲香港的宪制地位。

夏博义是英国人,原为英国公务员,1990年代初曾来港长住14年,2008年返回英国,近期又再次来港,并担任大律师公会主席。作为一名英国人,嚮往香港的便利生活和繁荣社会,来港执业,如果能遵守香港法律,安分守己,也并无不可。香港是开放的国际大都市,欢迎世界各地的人才参与香港的建设。但是,如果公然挑战宪法、基本法确定的香港宪制地位,要在香港推动具有特殊政治目的行动,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损害香港的整体利益,则不能容许。

大律师公会有必要改革

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称夏博义的言论属个人意见,表明他们已经意识到这些言论存有严重问题。如果这次事件能够令大律师公会切实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愿意作出改革、纠正错误的话,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事实上,大律师公会近年来的表现备受争议,在事关「一国两制」、香港重大宪制性法律问题上,经常有政治化操作,引起许多社会上的有识之士的批评。

大律师公会是香港特区的法律专业团体,本身应该是守法和维护法治的典範,而守法和维护法治最根本的要素,就是要尊重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香港宪制地位。作为法律专业团体,也不应该变得政治化,甚至沦为「反中乱港」的政治工具。依照香港的法律,大律师公会还具有「颁授专业资格」的公权力,对于香港的司法体系有一定影响力,而这一权力源自基本法第142条的规定。有论者据此提出,大律师公会也有必要依法进行宣誓或签署声明,示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种论点值得社会讨论,也值得政府当局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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