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指引与企业发展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10月16日

一带一路发展联会副主席 季辉

中国政府的「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新兴产业公司带来了很多发展机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是很多中小型新兴产业公司发展融资的最佳选择。

但是,该类公司尤其是互联网公司在内地有外资控股的限制,上市融资也需要符合特定要求。目前,外资只能通过协议控制(VIE制度)的方式达到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目的。VIE制度起源于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其含义为「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在香港被称为「合约安排」,在内地被称为「协议控制」。近几年,港交所不断修正关于VIE架构的指引,促使採用该等架构的企业在规範的前提下上市发展。

2018年4月,港交所再次修订有关VIE架构的上市规则,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限制VIE架构的使用範围

港交所要求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可用合约安排解决任何内地企业外资拥有权的限制,否则上市申请人必须直接持有境内项目公司的最大许可权益。因此,VIE架构仅可为解决内地对外资拥有权限制而作出。如果项目公司因涉及外资拥有权而被明确要求取得政府批准及符合额外的资格标準,该公司必须满足相关的监管要求。如果中国有关的监管机关没有明确的程序或者指引,上市申请人也必须使港交所确信,其已经合理评估了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确实调拨财务资源及落实中国法律顾问的合规建议。

二、加强对VIE架构资讯的披露

由于VIE架构的特殊性和複杂性,港交所对该类企业的上市文件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港交所明确要求採用VIE架构的上市申请文件必须披露以下资料,主要包括:一、登记股东的详情。二、上市申请人处理与项目公司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安排。三、上市申请人对于项目公司主要受益人需要承担的经济风险。四、合约安排存在的潜在风险,包括额外税务风险以及合约安排不能提供有效的控制权等。笔者感到这些规定增加了VIE架构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股东对于该类公司的投资风险作出正确判断。

三、VIE架构必须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港交所对于合约安排的争议解决机制明确要求必须在法律文件中订立一个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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