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观察】马道立言论值得商榷

来源:新闻中心作者/编辑:编辑 2018年01月21日

【香港观察】马道立言论值得商榷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致辞。

作者:健元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马道立先生日前在一个公开场合发表演讲刻意强调:基本法条文只与普通法制度有关。这是将香港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的政制法律基础基本法,同香港延续英式普通法系的司法模式混为一谈,是忽视了「一国两制」之大前提,有误导香港民众法律认知嫌疑,应予纠正。

基本法不只与普通法有关

香港基本法是顺利实现香港回归祖国与成功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的重要保障,其建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就是说:基本法是香港回归祖国后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针的重要基石,是香港确保「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不走样、不变形的政制基础和纲领性法制框架。而香港的司法体系来源于英式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有别于内地的大陆法系(条文法)。即:「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司法制度延续了过去港英时期的「普通法」模式,体现了「两制」特徵。请注意:这裏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一国」,「一国」就是要求港人要尊重和维护国家宪法与基本法的权威。因此,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与维护基本法权威并不矛盾。但基本法绝不应只与普通法有关,如果这样理解就会削弱基本法基于香港政制与管治权力基础的作用。基本法是纲,普通法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因此不能将基本法和普通法简单混为一谈。香港首席大法官马道立的普通法与基本法关係的言论值得商榷。

近年来,香港有许多大法官和大律师骨子裏始终认为香港司法是「独立」的,认为香港应实行「三权分立」,因为终审法院就设在香港。笔者早前也提过,「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方针仍在不断实践、丰富和发展,因此港人应有与时俱进的思维。中英谈判时,中央可以同意将终审法院设置于香港,未来也可考虑因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将「终审法院」收回北京,港英时期的香港终审法院就设在英国枢密院。香港大法官和大律师公会应当思考这是为何?「一国两制」的基础是基本法,核心是推动落实「行政主导」,行政长官经选举产生后由中央任命和授权行使职权,而非司法独立或司法独大掣肘特区政府施政,这就是正确理解基本法与普通法关係的关键所在。

宪法同基本法是母子关係

因此,若只片面强调普通法与「三权分立」,势必对「行政主导」带来干扰。更何况香港政体实行「一国两制」,也没有「三权分立」的政制基础。香港司法应尊重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和地位,更不能割裂香港基本法与国家宪法的关係。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所言:「苍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这就是正确处理国家宪法、基本法与普通法关係的思考定位。普通法是香港司法与执法的技术和逻辑问题,而基本法本身则是高屋建瓴的政制或政纲问题。

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兼公民党主席梁家杰认为:马道立指出,基本法的条文只是与普通法制度有关、普通法制度是香港赖以成功的说法,明显是冲着梁爱诗、谭惠珠、梁美芬、中联办主任王志民等替「一地两检」护航而发表「宪法係阿妈,基本法只係阿妈个仔」等言论而来,「马道立係要以正视听,一锤定音,指出基本法并非受制于中国宪法」,这种逻辑和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基本法来源于国家宪法,是子法。基本法不能等同于普通法,任何时候都不能割裂「国家宪法同基本法」的母子关係。马道立言论值得警惕!

香港赖以成功的重要基石之一是法治优势,其见诸于香港严谨的法治环境、港人的法治意识,及港人尊法、守法与严格执法的意识。这种法治文明生态环境值得内地学习借鑒。但如果香港大法官们、大律师们继续抱残守缺,夜郎自大,漠视国家宪法与基本法的权威,将基本法简单同普通法混淆,以误导民众,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也会给香港法治社会的金字招牌大打折扣。毕竟维护基本法也是维护香港法治社会的试金石!

上一篇:新时代 港须急谋新发展
下一篇:反对派破坏和解

分享到